取消靜止戶規定,既有靜止戶恢復為正常戶

取消靜止戶規定,既有靜止戶恢復為正常戶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指示,為維護各金融機構久未往來靜止戶客戶之權益,本會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及21日分批將全會既有支票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靜止戶(亦即半年以上未交易往來,且停止計息的存款帳戶)恢復為正常戶。為利存款人對其帳戶之管理或結清,帳戶自動恢復往來後,存款人不必提出申請,皆可憑原開戶存摺及原留印鑑臨櫃辦理存入、提領、轉帳與其他服務等業務。
恢復為正常戶後,活期存款達新臺幣(以下同)壹萬元以上、活期儲蓄存款達五仟元以上即開始計息,已達起息金額者,其計息單位為百元,未達百元者,不計算當日存款利息。
另於本會信用業務作業電腦化啟用前之帳戶,即民國75年以前開戶,未更換為電腦帳戶系統之「待結戶」,本人可攜帶身分證件、存摺及印章至原開戶地辦理結清存款,並憑客戶需求辦理重新開戶。
若您的存摺、印鑑已遺失,您本人可攜帶身分證件及新印鑑洽原開戶地服務台辦理存摺補發、印鑑更換,若尚有其他疑問,請向本會信用部服務台洽詢(電話號碼:02-82820777分機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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