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應徵稅額調增 有新舊菸品識別機制 請購買時多加留意

 

「106年6月12日起,新的紙菸盒上會印有N51.8、T51.8或NT51.8的標記,或會貼有菸稅二字的辨識標記,請購買時多加留意」。

新舊菸品辨識簡介(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goo.gl/sGgnGw)

一、基於以價制量,維護國民健康,並支應政府長期照顧服務之財源籌措,菸酒稅法第7條及第20條之1條文修正將各類菸品應徵稅額由現行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590元調增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另菸品應徵稅額調增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

二、為防杜舊菸新價情事,規劃建立新舊菸品識別機制,以供消費者辨識新舊菸品,自修正菸酒稅法之施行日起,納稅義務人依菸酒稅法第7條及菸害防制法第4條規定,按每千支(每公斤)繳納1,590元菸酒稅及1,000元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品,紙菸應自行刊印可資辨識之標記,未及刊印部分應黏貼財政部提供之辨識貼紙於菸品容器上,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應自行刊印或黏貼財政部指定之識別標記。
(一)辨識標記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之位置,應明顯且足以清楚辨識,並應避免遮蔽菸品容器上健康警示圖文及尼古丁焦油含量標示。
(二)上開菸品容器刊印或黏貼辨識標記內容如下:
1.紙菸(按支計徵):容器包裝紙菸(每包20支)之刊印樣式為「N51.8(5碼)」、「T51.8(5碼)」、「NT51.8(6碼)」,三者擇一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所載有效期限附近位置;紙菸包裝非以20支包裝者,依上開刊印樣式三者擇一,按其實際負擔之菸稅應徵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徵金額標示合計金額,刊印於菸品容器上標示有效期限附近位置。
2.紙菸以外之其他菸品(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按公斤計徵):刊印或黏貼樣式(尺寸2公分x1公分)以黑色字體清楚載明「NTAX(4碼)」、「NEWTAX」(6碼)、「TAX106」(6碼),三者擇一自行刊印或黏貼於菸品容器。

三、為防杜菸品業者非法囤積、哄抬價格及聯合漲價情事,加強菸品市面稽查,以穩定市場菸品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各地區國稅局每週依市售菸品價格及銷售秩序聯合查察計畫就轄內菸品批發業者及零售菸品之便利超商、連鎖超市、量販店(大賣場)、菸酒專賣店、雜貨店、夜市攤商(販)及檳榔攤進行菸品價格訪查及查察菸品囤貨情形。

四、修正菸酒稅法之施行日後,財政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38條規定進行調查,如發現違反者,即依同法第58條規定論處。

五、依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17日衛授國字第1060700512號公告,前行政院衛生署98年4月17日署授國字第0980700351號公告,自106年4月21日修正之菸酒稅法第7條、第20條及第20條之1條文施行之日停止使用。

六、奉總統106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6421號令增訂公布菸酒稅法第20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7條及第2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06年6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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