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明臺灣豬證明標章 品質有保障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廣臺灣養豬產業,強化國產豬肉整體識別性行銷,推行臺灣豬證明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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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
一、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推廣臺灣養豬產業,強化國產豬肉整體識別性行銷,推行臺灣豬證明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標章係由經證明標章權人同意之業者使用;用以證明業者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國內飼養之豬隻。
三、 本標章申請使用之對象為下列業者:
(一) 餐飲業者。
(二) 其他經本會確認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為臺灣豬之食品製造、加工及販售業者。
四、 申請使用本標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於本會之「臺灣豬證明標章申請網」(以下簡稱作業平台)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並上傳豬肉來源供應證明相關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人轄下之分店、加盟店的原料供貨來源一致者,得由總店統一申請;個別分店、加盟店亦可自行申請。
(二) 審核:
1. 本會應依下列文件及資料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使用臺灣豬為原料之業者,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指派人員進入其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抽樣檢驗:
(1) 店家資訊,包含店家名稱、負責人、統一編號/稅籍登記字號、店家地址、聯絡資訊、店家介紹、營業時間、店家照片(含店家招牌)之相關資訊。
(2) 申請人應提出「有機農產品標章」、「CAS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或「國產生鮮豬肉追溯QR Code」等作為提供其豬肉來源供貨商之證明來源資訊。
(3) 豬肉來源供貨商無前述證明文件者,得以採購契約、「豬肉及其產品供應承諾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相關文件代替。但供應承諾書之內容應屬實,若有欺瞞或經查核不實,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2.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齊備,或申請人使用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之主原料非為臺灣豬之業者,本會應為退件。
3. 申請經退件之業者,得於文件齊備後重新提出申請。
(三) 簽訂契約:經本會審查同意使用本標章之業者(以下稱標章使用業者),應與本會簽訂契約書;其使用本標章的期間,應依契約之約定,並依契約內容負相關法律責任(如附件二)。
五、 本會應成立查核小組,不定期查核標章使用業者。標章使用業者於契約期間,應配合本會指派之人員進入其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抽樣檢驗作業,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執行查驗。
六、 標章使用業者之營業場所(含分店、加盟店)、供應商及相關資料有變動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於作業平台填具使用異動申報書(如附件三),並上傳相關資料,經本會審核後,將以電子郵件或手機簡訊通知審核異動資料之結果。
七、 本標章之印製及發放作業,由本會為之。本會將依標章使用業者選擇之樣式製作一份樣本提供使用。但總店統一申請者,得依實際申請使用之營業場所(含分店、加盟店)的數量提供樣本份數。
八、 本標章之使用方式:
(一) 標章使用業者應將本標章樣本懸掛或張貼於申請使用之營業場所明顯處。
(二) 標章使用業者有於產品包裝或產品相關文宣使用本標章之必要者,應事先於作業平台填具增列使用方式之申請書(如附件四),並將印刷樣式草稿上傳,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 本標章之樣本,經使用如有損毀、遺失者,得向本會申請補發,標章使用業者不得擅自印製。
九、 標章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應予終止本標章之使用:
(一) 使用之原料攙混進口豬肉未明確標示者。
(二) 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同意使用者。
(三) 拒絕、規避或妨礙本會指派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或相關場所,執行查核或原料抽樣檢驗作業者。
(四) 已停止營業或歇業者。
(五) 擅自變更本標章樣式或逾越本標章同意使用之範圍者。
(六) 擅自轉讓本標章供其他業者使用者。
(七) 其他經本會認定有違規之情形者。
十、 本標章使用契約之期間期滿有意續約者,應於契約屆滿前三個月至十日內,於作業平台填具續約申請書(如附件五)。未於期限內提出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十一、 未經本會同意使用本標章者,得依商標法相關規定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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