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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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對民眾影響問答集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為賡續落實洗錢防制工作,建立人民
正確的觀念,擴大辦理洗錢防制國家向前全民宣導工作,已
完成語音廣播「代言人-支持洗錢防制措施篇」、「新南向
境外公司篇」及「台灣買房購金置產篇」
錄音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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