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修正發布「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農漁民家計週轉金貸款要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十六、本貸款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經辦機構及農業信用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前完成本貸款審查程序。

貸款經辦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核准金額撥付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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