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存款

開戶對象:
  • 自然人、公司、行號、政府機關、學校、公營事業及其它團體。
  • 經信用查詢無退票記錄且存款積數達本會標準(六個月平均餘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
  • 申請用途正當。
  • 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開立支票存款戶。
  • 經拒絕往來戶,未經解除者不得申請重行開立支票存款戶。
開戶手續:
  • 應備證件如表一所示。
  • 填寫開戶申請書上之各項資料。
  • 繳交票據交換所信用查詢費(個人每筆100元正,公司每筆200元正)。

活期(儲蓄)存款

本會活期(儲蓄)存款特色:
  • 本會提供活期(儲蓄)存摺晶片金融卡、電話語音服務(含跨行轉帳、餘額查詢)、代繳公用事業費用(自來水、瓦斯、電費、電話費、)、各項稅款、貸款本息、農健保費等各項申請,手續簡便。
  • 可於原開戶單位申請聯會通提,提高提款便利性。
  • 定期(儲蓄)存款利息轉入本人帳戶免扣繳印花稅。
開戶對象及應備證件:(如表一表二所示)
計息點:活期存款(含薪資轉帳戶)計息點為10,000元,活期儲蓄存款(含薪資轉帳戶)計息點為5,000元。

定期(儲蓄)存款

各項存款開戶對象及應備證件詳如表一表二所示。
存單續存:
  • 定期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或逾期轉存定期儲蓄存款,應於逾期一個月內辦理續存手續,可依原存單到期日辦理續存,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轉期續存,應於逾期二個月內辦理續存手續,可依原存單到期日續存,存款利率以原存款轉存日牌告利率為準。
中途解約: 依實際存款期間之利率八折計算,存款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存單掛失及印鑑掛失/更換: 請先辦理掛失止付,再依程序申請更換印鑑、補發新存單,以確保權益。

其他

臨櫃服務費收取標準及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收費標準詳如表三表四

表一  自然人開戶對象與所需證件一覽表

開戶對象
狀態
所需證件
得開戶之存款種類
備註
本國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
身分證件(雙證件)
所有存款
1.年滿18歲
2.未成年已婚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
身分證件及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雙證件)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1.滿7歲之未成年人
無行為能力人
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及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 (雙證件)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1.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
2.禁治產人
3.印鑑卡須加蓋法定代理人印章
外國人
在台無住所者
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在台有住所者
護照及外僑居留證
所有存款
大陸地區
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以外證件者
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以外證件,及提供具有統一證號之證件
選擇一家銀行並以開設活期(儲蓄)存款為限
持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者
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及提供具有統一證號之證件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港澳居民
護照
護照
活期(儲蓄)存款
定期存款
華僑身分證明書
華僑身分證明書

表二  法人與團體開戶對象與所需證件一覽表

開戶對象
狀態
所需證件
備註
公司
本國公司
經濟部執照(或經濟部函),一般本國公司需負責人身份證,本國分公司需總公司授權書。
經濟部投審會核准設立本國公司須負責人身份證或外籍負責人護照與居留證。
另申請支存應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繳納營業稅證明)。
負責人親自辦理。
支存部份法人被拒絕往來不得開戶,僅有負責人被拒往未經解除,亦不得開戶。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申請時,負責人有拒往經解除之情事,即不得開戶。
外國
分公司
經濟部執照(或經濟部函)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繳納營業稅證明),與負責人身份證或外籍負責人護照與居留證。
同上
行號
營利事業登記證與負責人身份證。
負責人親自辦理。
其他
團體
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或成立或備案之文件與負責人身份證。
負責人親自辦理。
其他法人
國內法人
主管機關登記證照或核准成立或備案文件。
負責人親自辦理。
國外法人
在台有住所之法人,應備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登記證照開戶。
負責人親自辦理。
開設帳戶以活期(儲)存款及定期為限。
經財政部核準在台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外國銀行、證券商及外國保險公司得開支存。
學校與
公營事業
負責人身份證且學校、公營事業需提示主管機關登記證照。

表三  新北市蘆洲區農會臨櫃服務費收取標準明細表

編號
項目
單位
服務費
(新台幣)
備註
1
存單、存摺、晶片金融卡、密碼(跨會、聯會、網路銀行、語音、保管箱)補發或更換
每張
(本)(次)
100元
晶片金融卡解鎖每次50元。
2
印章掛失(更換)
每科目
100元
3
存摺工本費(開戶未滿三個月結清銷戶)
每帳戶
50元
4
申請交易明細
每頁
200元
須由資訊室列印者
5
申請調印傳票
每張
100元
當年度傳票
每張
200元
非當年度傳票
6
申請存放款餘(存)額證明
每份
100元
7
託收外埠票據
每張
30元
8
託收票據撤票
一張
50元
每次最多以200元為上限
9
票據掛失止付
每張
150元
以發票人名義申請
300元
以非發票人名義申請
10
空白支票掛失止付
每次
150元
11
支票退票違約金
每張
300元
12
退票註記手續費
每張
300元
13
拒絕往來戶結清銷戶後申請兌付票據
每張
200元
14
空白支票工本費
每張
10元
最近六個月支票存款與活期性存款平均餘額合計達30萬元以上者得免收
20元
使用票據有不正常現象或有退票(含註記)紀錄之客戶
15
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
一次
300元
16
依執行命令繳付已扣押債務人存款之款項
一筆
250元
17
匯款手續費
一筆
50元
(客戶)
1.若匯款金額大於200萬元每達100萬元,加收10元。
2.大戶、員工、機關團體一筆30元。
80元
(非客戶)
說明
上述編號1至8項,若客戶申請當時,於本會總存款餘額達200萬元以上,或於本會貸款餘額500萬元以上者准予免收服務費。

表四  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標準

資料項目收費標準
電腦列印資料
每一客戶 100 元
紙本資料(例如各式單據、傳票、帳冊…等)
每一客戶 400 元
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每一客戶 200 元
批次查詢
有備磁片
999戶以內,每批次 300 元
1000戶至4999戶以內,每批次 800 元
5000戶至9999戶以內,每批次 1200 元
10000戶以上,每批次 1700 元
未備磁片人工登打
每一客戶 10 元
資訊人員程式設計
收費方式:
依程式設計開發所需時間每小時以750元計收。
備註
1.紙本資料如因單一查詢案件如超逾4名客戶,仍以4人計收費用。
2.本收費標準自1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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