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新北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修正重點說明

行政院於113年7月16日依災害防救法公告0403震災災區範圍新增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部分,另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第13條規定,農業部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爰將「農業金融機構辦理花蓮縣及新北市部分0403震災災區受災戶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修正,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支付。
(二)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4年4月3日。
(三)辦理程序:

  1. 受災戶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
  2.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2條第2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21點第2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函報農業部。
  3. 本案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報送全國農業金庫彙整後送交農業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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