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淡水區及三芝區為辦理高接梨穗115年2月低溫農 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
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二、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
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305%機動
計息(目前為年息1.415%)。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
「115-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
實際受損情況,向當地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
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
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
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
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案關公所覈實認
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漁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耕、復建、復
養需要覈實貸放。

附件:

農業部公告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公文

附表、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及額度_高接梨穗

附件1、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1140902版

附件2、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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