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受災農漁民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受災農漁民
既有專案農貸協助措施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協助114年樺加沙颱風風災災區受災農漁民復建,減輕其貸款負擔,依據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及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訂定本協助措施。
二、貸款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
三、協助措施:既有專案農貸本金得展延1年,展延期間之利息,免予計收,由農業部支付,原約定貸款期限得配合展延期間予以順延。
四、受理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五、辦理程序:
(一) 受災農漁民應檢具貸款展延申請書、受災地區直轄市、 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或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向原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但受災農漁民得請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其遭受之損失,如經調查屬實者,得以貸款經辦機構所填具之調查評估表,代替受災證明文件。
(二)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上開展延案件,應儘速審理並逕為准駁,將結果通知借款人,延期還款辦理程序得免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2 條第 2 項、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 21 點第 2 項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函報農業部。
(三) 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之申請及撥付作業事宜,貸款經辦機構應按月將核辦結果列冊 格式如附件報送該金庫彙整後送交農業部備查。
六、本措施未盡事宜,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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